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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2执2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2145无锡市开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越美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市开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湖北越美纺织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82执2145号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开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芳桥街道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许锡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亮,江苏菱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湖北越美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开发区东方大道。法定代表人黄俊。无锡市开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越美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执行。经审查,该案本院已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开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次执行申请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开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丁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夏子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