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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民终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856岳绪超与仓苏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仓苏珍,岳绪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民终8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仓苏珍,女,1983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豫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岳绪超,男,1985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沭阳县。上诉人仓苏珍因与被上诉人岳绪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16)苏1311民初6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16)苏1311民初615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仓苏珍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赵振亚审 判 员  吴军良代理审判员  张 熠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法官 助理  王 更书 记 员  安国玉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