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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81民初2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周腊生与胡小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腊生,胡小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湘0981民初2124号原告(反诉被告):周腊生,男,194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沅江市兴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被告(反诉原告):胡小辉,男,197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亮,湖南天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腊生与被告胡小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腊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迅速偿还原告欠款18000元;2、判令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在沅江市××太阳纸××家属区××套房屋,大小房屋共9间。2015年11月22日被告购买了原告的房屋,原、被告双方协商同意,房屋总价42480元,原告先付24480元,余款18000元在2016年正月全部付清。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原告依约把房屋交付给了被告。今年农历2月份起,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欠款18000元,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胡小辉辩称,2015年11月22日,被告经人介绍购买了周腊生所有的坐落于沅江市金太阳纸业公司家属区的房屋一套,购房款为42480元,被告预付了24480元,余款口头协商过完户后即2016年正月后付。之后,被告听说该房屋沅江市经委要整体拆屋起屋,2015年11月27日,被告向原告提出要求解除合同并将房屋钥匙退还了原告,并退还被告购房预付款22480元,补偿原告误工费2000元,但原告不同意。现被告不能实现购买房屋居住的合同目的,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反诉原告)胡小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确认胡小辉、周腊生之间的购房行为无效,周腊生退还胡小辉的购房预付款24480元;2、请求法院判令周腊生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11月22日,反诉人经人介绍购买了周腊生在沅江市金太阳纸业公司家属区的房屋一套,购房款为42480元,反诉人预付了24480元,余款口头协商过完户后即2016年正月后付。之后,反诉人听说该房屋沅江市经委要整体拆屋起屋,2015年11月27日,反诉人向被反诉人提出:解除合同并将房屋钥匙退还了被反诉人、退还购房预付款22480元,补偿被反诉人误工费2000元,被反诉人不同意。依据《合同法》第148条规定。本案中反诉人已经不能实现购买房屋居住的合同目的,反诉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诉请如前。原告(反诉被告)周腊生辩称,周腊生已将房屋交付给胡小辉使用。胡小辉购买周腊生的房屋,胡小辉没有要求房产证过户,只要求周腊生把房产证原件给被告。至今为止,原告没有接到沅江市经委整体拆屋起屋的任何通知。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于2015年11月22日口头达成的房屋买卖合同自调解之日起解除;二、被告(反诉原告)胡小辉已经给付原告(反诉被告)周腊生的购房款2448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周腊生当庭一次性返还被告(反诉原告)胡小辉购房款16000元,其余部分被告(反诉原告)胡小辉予以放弃;三、本案纠纷一次性了结,原、被告均不得再就本案主张任何权利;四、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周腊生承担1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胡小辉承担125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玲人民陪审员 何 兵人民陪审员 曾雪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胡佳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