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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3民初1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王玉玺与陈延庆、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玺,陈延庆,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3民初1933号原告:王玉玺,男,1983年9月8日出生,汉族,系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区分局警察,住庄河市光明山镇。被告:陈延庆,男,199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东长春路。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南山路。负责人:李传文,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史晨亮,男,1982年1月19日出生,蒙古族,系该公司职员,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原告王玉玺诉被告陈延庆、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王玉玺于2017年6月5日以双方已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玉玺自愿申请撤诉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玉玺撤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王玉玺负担。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田美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