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336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乡城县怡恒物资部与山东章鉴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乡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乡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乡城县怡恒物资部,山东章鉴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乡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336执7号申请执行人:乡城县怡恒物资部。主要负责人:张跃哲。被执行人:山东章鉴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华灿,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乡城县怡恒物资部与被执行人山东章鉴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山东章鉴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暂无支付能力,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3336执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文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闫 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