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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3民初1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贾生与毕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生,毕淑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3民初1871号原告:贾生,男,1973年1月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毕淑伟,女,198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原告贾生与被告毕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贾生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贾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纪玲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庞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