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702执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卜业胜、何宗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卜业胜,何宗伟,卜桂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02执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卜业胜,男,1963年4月9日出生,汉族,钦州市钦南区人,农民,住钦州市钦南区。被执行人何宗伟,男,195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钦州市人,钦州市钦南区人,农民,住钦州市钦南区。被执行人卜桂贤,女,195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钦州市人,钦州市钦南区人,农民,住钦州市钦南区。申请执行人卜业胜与被执行人何宗伟、卜桂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5)钦民一终字第3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何宗伟、卜桂贤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善权审判员  赵 锋审判员  宁蓉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余凤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