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3刑初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周某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3刑初145号公诉机关泰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5月1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09年2月12日刑满释放;曾因吸毒,于2013年10月6日被泰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6年11月30日被泰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3日经泰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泰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泰兴市人民检察院以泰检诉刑诉[2017]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虞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周某驾驶车牌号为苏M×××××的别克轿车行驶至泰兴市济川街道鼓楼南路时,撞倒步行的程某和李某,致程某和李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周某驾车逃逸,经鉴定程某和李某均构成轻微伤。当日20时许,泰兴市城区交警中队与泰兴市公安局大生派出所一起至位于泰兴市泰兴镇三阳村蒋塘1号的被告人周某家中要求被告人周某配合处理该起交通事故,被告人周某采取从二楼往下砸东西等手段拒不配合调查,并用刀扎破警车轮胎。22时许,泰兴市公安局巡特警大队民警王某、林某和辅警曹某等人接到指令赶赴现场处置突发状况。被告人周某持剪刀等工具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致民警王某、林某和辅警曹某受伤,经鉴定民警王某和林某二人均构成轻微伤,曹某构成轻伤二级。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周某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应当从重处罚。庭审中,被告人周某认罪悔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周某驾驶其名下的车牌号为苏M×××××的别克轿车行驶至泰兴市济川街道鼓楼南路时,撞倒正在步行的程某和李某,后被告人周某驾车逃逸。该事故致程某和李某受伤,经鉴定程某和李某均构成轻微伤。当天20时许,泰兴市城区交警中队与泰兴市公安局大生派出所一起至位于泰兴市泰兴镇三阳村蒋塘1号的被告人周某家中要求被告人周某配合处理上述交通事故,被告人周某采取从二楼往下砸东西等手段拒不配合调查,并用刀扎破警车轮胎。22时许,泰兴市公安局巡特警大队民警王某、林某和辅警曹某等人接到指令赶赴现场,被告人周某持剪刀等工具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致民警王某、林某和辅警曹某受伤,经鉴定民警王某和林某二人均构成轻微伤,曹某构成轻伤二级。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曹某、王某、林某的陈述,证人李某、程某、石某、季某、张某等的证言,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泰州市公安局鉴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鉴定书,泰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公安机关依法调取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门诊病历、住院记录,出具的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现场检查报告书,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车辆检验笔录及拍摄的相关照片、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并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的暴力行为造成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且具有前科劣迹,均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在庭审中认罪悔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泰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30日起至2018年11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孙 玮代理审判员 许 婷人民陪审员 张玉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丁海燕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