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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4民初12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市管城区欧波管材经营部、侯宇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管城区欧波管材经营部,侯宇坤,赵云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4民初1293-2号原告: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吴敬梓路788号。法定代表人:谢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宏彬,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波,该公司员工。被告:郑州市管城区欧波管材经营部,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镇鑫兴建材城C区196号。经营者:侯宇坤,男,198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区,被告:侯宇坤,男,198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区,被告:赵云风,女,196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管城区欧波管材经营部、侯宇坤、赵云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侯宇坤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被告侯宇坤住所地位于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应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其与郑州市管城区欧波管材经营部签订的《经销协议》第十二条约定: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须向甲方(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甲方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安徽省全椒县。故全椒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侯宇坤对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侯宇坤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程琼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汤广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