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523执751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颖、王宏生申请执行林波、徐春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颖,王宏生,林波,徐春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3执751号之五申请执行人李颖,女,1965年6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宝清镇。申请执行人王宏生,男,196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宝清镇。被执行人林波,男,196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宝清镇。被执行人徐春艳,女,196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宝清镇。本院在执行李颖、王宏生申请执行林波、徐春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经查申请执行人李颖、王宏生在案件审理阶段,申请查封(财产保全-(2014)双民初字第24-3号民事裁定书)了被执行人林波所有的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扣押执行人林波所有的车牌号为黑JT****号的车辆;期限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修冬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