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523执751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颖、王宏生申请执行林波、徐春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颖,王宏生,林波,徐春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3执751号之五申请执行人李颖,女,1965年6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宝清镇。申请执行人王宏生,男,196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宝清镇。被执行人林波,男,196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宝清镇。被执行人徐春艳,女,196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宝清镇。本院在执行李颖、王宏生申请执行林波、徐春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经查申请执行人李颖、王宏生在案件审理阶段,申请查封(财产保全-(2014)双民初字第24-3号民事裁定书)了被执行人林波所有的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扣押执行人林波所有的车牌号为黑JT****号的车辆;期限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修冬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