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6执31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厦门椰枫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李顺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椰枫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李顺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31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厦门椰枫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街道后坑西潘社308号A257单元,组织机构代码69304870-0。法定代表人:XX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加礼,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李顺瑤,男,197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厦门市翔安区。本院在执行厦门椰枫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与李顺瑶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李顺瑶名下查无房产、车辆、存款等财产信息。厦门椰枫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虽向本院提供李顺瑶在厦门大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尚未结算的工程款线索,但该款项尚未结算,未能执行,该公司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债权为货款67000元及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唐雪阳代理审判员 曾莉侠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黄剑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