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2民初1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赣州涌金水产有限公司与刘峥嵘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涌金水产有限公司,刘峥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民初1376号原告:赣州涌金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水东镇沿垇商城东一街14号。统一社会信用社代码:913607003328719377。法定代表人:熊增宏,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刘峥嵘,男,1972年8月1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原告赣州涌金水产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峥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赣州涌金水产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90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赣州涌金水产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奚伟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