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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4执4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景明与岳春雷、岳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景明,岳春雷,岳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4执4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景明,男,汉族,生于1950年5月3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岳春雷,男,汉族,生于1963年2月16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执行人:岳娟,女,汉族,生于1986年3月16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本院在执行陈景明与岳春雷、岳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景明与被执行人岳春雷、岳娟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陈景明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岳春雷、岳娟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304执4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凌云审判员  朱智勇审判员  何 洪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程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