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4执4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景明与岳春雷、岳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景明,岳春雷,岳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4执4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景明,男,汉族,生于1950年5月3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岳春雷,男,汉族,生于1963年2月16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执行人:岳娟,女,汉族,生于1986年3月16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本院在执行陈景明与岳春雷、岳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景明与被执行人岳春雷、岳娟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陈景明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岳春雷、岳娟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304执4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凌云审判员 朱智勇审判员 何 洪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程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