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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6民初1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庞海飞与王晓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海飞,王晓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6民初1286号原告庞海飞,男,31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扎鲁特旗巴彦塔拉苏木。被告王晓东,男,198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原告庞海飞诉被告王晓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庞海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劳务费55500元;2、要求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8月,被告雇佣原告饲养羊等,2014年1月6日原告父亲代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劳务协议,约定2013年至2014年5月1日给付原告劳务费8000元,从2014年5月1日起每天给付劳务费50元,被告至今未结算工资,并强行要求原告为其干活,不让其回家。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多次按原告提供的地址送达,均未找到被告,现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庞海飞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仪花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