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2民初27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梁山县林业局与张建敏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山县林业局,张建敏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2788-1号原告:梁山县林业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8320043150690,住所地梁山县人民南路21号。负责人:陶凤秀,局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心田,山东求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戴晓宇,山东求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建敏,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梁山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韩忠凯,梁山鸿运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春英(系被告张建敏之妻),女,1973年6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梁山县。原告梁山县林业局与被告张建敏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梁山县林业局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涉案被告张建敏提交的承包期限为五十年的土地承包合同中梁山县林业局的骑缝章的真伪、形成时间,该骑缝章与合同第三页梁山县林业局的印章是否同一印章,该合同第一页的打印时间与第二页、第三页的打印时间是否相同、是否同一台电脑打印进行司法鉴定。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梁山县林业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余旭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尚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