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3民初5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大连仲邦维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晓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仲邦维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晓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3民初5676号原告:大连仲邦维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花园口经济区迎春街6-2号楼413室。法定代表人:薛云莲,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继红,女,系该公司职员。被告:王晓晨,男,198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仲邦维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晓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已庭外和解,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仲邦维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晓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大连仲邦维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