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802民初1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邓圆与张家界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直属第一分公司、杜振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圆,张家界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直属第一分公司,杜振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02民初1148号原告:邓圆,女,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桑植县,住广东省深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中,湖南慈姑律师事务所律师,系原告邓圆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被告:张家界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直属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回龙路33号。负责人:澎湃,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永奇,男,张家界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直属第一分公司员工,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系被告张家界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直属第一分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被告:杜振华,男,住湖南省慈利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大庸东路鼎泰逸景园高层公寓1、3楼。负责人:赵凯,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灵生,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邓圆与被告张家界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直属第一分公司、杜振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邓圆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邓圆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0元,撤诉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邓圆负担。审 判 员 向金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向 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