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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02民初1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高新区风情街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风情街百货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02民初1256号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XD。法定代表人:朱英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云科,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恩泽,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新区风情街百货店,住所肇庆市高新区文德风情街D栋一层24-26号商铺。经营者:梁红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高新区风情街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且原告已经收到和解款项为由,其于2017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7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林 达审 判 员  李晓萍人民陪审员  陈雁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