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02民初1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原告唐凤华、姚友清、张泽华、黄小凤与被告常德市云联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德市金得利商贸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凤华,姚友清,张泽华,黄小凤,常德市云联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德市金德利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2民初1414号原告:唐凤华,女。原告:姚友清,男。原告:张泽华,女。原告:黄小凤,女。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隆杰,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常德市云联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常德市金德利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唐凤华、姚友清、张泽华、黄小凤与常德市云联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德市金德利商贸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唐凤华、姚友清、张泽华、黄小凤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唐凤华、姚友清、张泽华、黄小凤申请撤诉,是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唐凤华、姚友清、张泽华、黄小凤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唐凤华、姚友清、张泽华、黄小凤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张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