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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民初6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沈阳小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石静轩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小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石静轩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6415号原告:沈阳小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78号812室。法定代表人:张子群。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虹,女,1975年10月5日出生,住沈阳市皇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璐,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被告:石静轩,男,199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小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石静轩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小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小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秦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董悦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