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民抗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巩庆华、高祁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巩庆华,高祁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淄博普荣经贸有限公司,史健,史锡报,孔瑞芸,淄博鹏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淄博晓坤物资有限公司,李敏,邹毅强,王彩霞,郝文超,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抗7号抗诉机关: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再审申请人):巩庆华,男,195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申诉人(原审被告、再审申请人):高祁英,女,195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再审被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住所地,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柳泉路北首。负责人:殷建波,该支行行长。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再审被申请人):淄博普荣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开发区民富路19���。法定代表人:史健,该公司经理。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再审被申请人):史健,男,198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淄博普荣经贸有限公司经理,住山东省桓台县。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再审被申请人):史锡报,男,196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再审被申请人):孔瑞芸,女,196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再审被申请人):淄博鹏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开发区万杰路79号天府名城3号楼甲21号。法定代表人:刘海国,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再审被申请人):淄博晓坤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开发区裕民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敏,该公司经理。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再审被申请人):李敏,女,196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淄博晓坤物资有限公司经理,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再审被申请人):邹毅强,男,195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再审被申请人):王彩霞,女,196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再审被申请人):郝文超,女,198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申诉人巩庆华、高祁英因与被申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淄博普荣经贸有限公司、史健、史锡报、孔瑞芸、淄博鹏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淄博晓坤物资有限公司、李敏、邹毅强、王彩霞、郝文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新商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向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申诉。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八项规定的情形,以淄检民(行)监[2017]37030000024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高振涛审判员 田秀沛审���员张兴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范 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