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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民终4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王健与北京法安通安全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健,北京法安通安全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终40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健,女,197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华(王健之母),194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法安通安全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中关村科技园区昌平园火炬街28号5层。法定代表人王京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段刚,北京市汇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健与被上诉人北京法安通安全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安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4民初51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健上诉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严重错误,上诉人王健在法安通公司工作时摔伤,由于法安通公司严重侵权和不负责任使王健至今无法完成手术治疗,至今未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规定,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由于王健与法安通公司至今未签订劳动合同,仲裁协议更是无从谈起,因此本案无需经过仲裁前置程序;法安通公司一审提交证据时使用原名称,导致证据1-7全部无效且违法。一审法院裁定适用法律严重错误,双方当事人并未订立劳动合同,也就不存在仲裁条款,仲裁协议更是无从谈起,一审法院枉法裁定本案应经仲裁前置程序,驳回起诉,适用法律严重错误且故意违法、故意职务侵权。一审裁定程序严重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还应包括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一审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对于诉讼费用的负担和作出该裁判的理由只字未提,程序严重违法;从王健2016年11月28日起诉到2017年2月3日一审法院作出裁定(2017年2月9日王健收到一审裁定)早已超过法定期限“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之规定,程序严重违法。综上,请求撤销一审法院裁定,依法改判;裁定法安通公司与王健签订无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缴纳五险一金、恢复劳动保险关系;裁定法安通公司送王健住院手术治疗及支付相关费用20万并承担工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裁定法安通公司支付手术治疗相关费用20万并承担工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裁定法安通公司支付王健工资的加倍赔偿金2400元、餐补8526元、餐补的加付赔偿金8526元、双倍工资265337元、双倍工资的加付赔偿金265337元、继续治疗费11508.79元、赔偿费用2877.19元、垫付治疗费527.57元、赔偿费用215.11元、交通费550元、维权寄信打字复印费550.70元、精神损失费198224.37元;裁定法安通公司支付工伤赔偿、护理费、营养费;王健因工致伤身体其他部位的治疗费保留诉权;裁定法安通公司承担拒不签订劳动合同及拒不支付工伤赔偿的双重侵权责任;本案第一轮的诉讼费50元由法安通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5元由法安通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违法多收取王健45元诉讼费依法退还;本案第二轮的诉讼费全部由法安通公司承担;裁判法安通公司按王健实得工资6000元为基数缴纳五险一金、追究法安通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判令法安通公司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社会保险法》、北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给王健缴纳五险一金的书面记录凭证及社会卡、撤销法安通公司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并恢复劳动保险关系。被上诉人法安通公司口头答辩称,同意一审裁定意见,劳动仲裁应当为前置程序。王健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法安通公司与王健签订无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补交各种社会保险;2.法安通公司支付手术治疗相关费用20万并承担工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3.法安通公司支付第一个月工资的加付赔偿金2400元、餐补8004元、餐补的加付赔偿金8004元、双倍工资247337元、双倍工资的加付赔偿金247337元、继续治疗费11508.79元、赔偿费用2877.19元、垫付治疗费527.57元、赔偿费用215.11元、交通费550元、维权寄信打字复印费550.70元、精神损失费185258.97元;4.法安通公司支付工伤赔偿、护理费,营养费;5.王健因工致伤身体其他部位的治疗费保留诉权;6.法安通公司承担拒不签订劳动合同及拒不支付工伤赔偿的双重侵权责任;7.本案第一轮的诉讼费50元由法安通公司承担;8.一审法院多收取45元诉讼费依法退还;9.本案第二轮的诉讼费全部由法安通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王健第一次在北京找工作是2013年1月初,与法安通公司达成口头协议,成为法安通公司的质量管理工程师,在车间实习一周,试用期一个月,工资为2400元(即试用期后第二个月工资3000元的80%),餐补8元/天,双休,年终奖另算,并承诺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1月9日正式上班,2013年1月14日由于法安通公司的圆凳子腿折了,将王健摔伤致移位性骶骨骨折及第4、5腰椎挤压在一起无间隙(见原始片),该骨折针对未婚女性只能手术治疗(因移位性骶骨骨折造成产道狭窄,影响生育),但法安通公司严重侵权仅支付4000元药费就不承担任何责任了,造成王健至今无法完成手术治疗,致使从发生工伤至今一直处于残疾状态且始终未愈,严重侵害了王健的生命健康权等诸多合法权益。由于法安通公司拒不申报工伤(王健自己报工伤已认定为工伤)、拒不缴纳社会保险、拒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拒不支付工资及餐补、拒不支付手术治疗等相关费用、仅支付4000元药费拒不承担工伤事故责任及后果反而以“双方无劳动关系”为由诉告王健,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环境里,法安通公司公然挑衅肆意践踏法律尊严、严重侵害王健的合法权益以及生命权、健康权、生存权等,经过近4年时间的诉讼仍没有解决手术治疗相关费用;近4年时间里王健没有分文经济收入,债台高筑,生存受到了严重的威胁,通过近4年时间的诉讼只拿到2万余元的病假工资,既不够还债也不够手术治疗,法安通公司的故意违法、故意侵权行为令人发指。故王健住院手术治疗的一切手续由法安通公司签字画押并安排住院及承担一切责任和后果。依据相关规定手术治疗终结后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综上所述,由于法安通公司严重侵害急需手术治疗工伤职工生命健康权的“严重故意侵权”,使王健的手术治疗竟拖延了4年多仍然无果,法安通公司的严重侵权延误了王健最佳手术治疗期、加重了伤残程度、延长了停工留薪期、延长了伤痛折磨,使王健一直处于残疾状态,王健残疾的身体到底还能坚持多久?现在伤残情况日益严重并引发其他病症,急需尽快手术治疗,生活状况非常艰难,王健根本没有经济垫付能力,法安通公司连最基本的手术治疗相关费用都不支付,足以证明其构陷意图明显,请法院秉公执法,使工伤职工的手术治疗等合法权益尽快实现、使工伤职工的生命得以延长。一审法院认为,劳动争议案件应经过仲裁前置程序,本案未经过仲裁前置程序,王健应先向仲裁机关进行仲裁,如不服仲裁裁决,再向法院进行诉讼。因本案未经过仲裁前置程序,一审法院对王健的起诉依法予以驳回。本院认为,对于劳动争议案件,依法应当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对于仲裁裁决不服的,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为劳动争议案件,不论双方是否订立劳动合同还是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产生争议后,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的规定来执行,而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的规定,先通过劳动争议裁决部门作出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上诉人王健未经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而直接起诉法安通公司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正确。综上,王健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一审裁定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贺审判员 梁志雄审判员 郭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 旭书记员 李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