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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2执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付志与张世俊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豫1102执567号王付志:你与张世俊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源汇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5)源民初字字5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世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履行(2015)源民初字字57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2)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500元。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