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81民初1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英德市仙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梁伟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英德市仙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梁伟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81民初1270号原告:英德市仙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德市。法定代表人:胡福平。委托代理人:曾志红,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骆景丽,公司员工。被告:梁伟冰,女,住英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英德市仙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梁伟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英德市仙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51元,由原告英德市仙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衍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黄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