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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4民初1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刘建青与张元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青,张元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4民初1087号原告:刘建青,男,汉族,1978年7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栾川县。被告:张元涛,男,汉族,39岁,住栾川县(据诉状查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青与被告张元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青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建青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青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建青负担。审判员  程延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宋怀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