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4民初1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刘建青与张元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青,张元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4民初1087号原告:刘建青,男,汉族,1978年7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栾川县。被告:张元涛,男,汉族,39岁,住栾川县(据诉状查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青与被告张元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青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建青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青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建青负担。审判员 程延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宋怀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