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6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邹凤娥、曾国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凤娥,曾国庆,周志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6执56号申请执行人邹凤娥,女,197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宜黄县人。被执行人曾国庆,男,196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宜黄县。被执行人周志雄,男,汉族,197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宜黄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凤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曾国庆、周志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6)赣1026民初4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邹凤娥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曾国庆、周志雄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2条、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曾国庆银行存款计人民币246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习国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祝丽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