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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3执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李某甲申请执行李某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3执67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女,197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依兰县三道岗镇民主屯。被执行人:李某乙(曾用名李某某),男,197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下落不明。李某甲申请执行李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123民初7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照该判决履行给付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某某在依兰县农村信用社账户内存款余额1200.00元采取扣划措施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依兰县人民法院(2017)���0123执6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冲审 判 员  赵庆红代理审判员  张晓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卞默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