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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1执1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璐、周占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璐,周占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1执1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璐,女,197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红桥区。被执行人:周占刚,男,196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和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璐与被执行人周占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庆超审判员  元 晶审判员  孔 敬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赵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