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829民初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银邦与张永安、郭建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银邦,张永安,郭建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晋0829民初312号 原告:张银邦,男。 被告:张永安,男。 被告:郭建胜,男。 原告张银邦与被告张永安、郭建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张银邦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银邦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银邦负担。 审判长  任文革 审判员  刘 雷 审判员  轩芬婵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孙 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