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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3民初1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晓国诉被告宝鸡市久聚劳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国,宝鸡市久聚劳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3民初1626号原告李晓国,男,生于1983年4月13日,汉族,住宝鸡市岐山县。被告宝鸡市久聚劳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陈仓大道80号鹏博财富中心6号楼E座506室。法定代表人:陈晓乾,任公司经理。原告李晓国诉被告宝鸡市久聚劳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晓国诉称,2016年10月6日,原、被告签订出国劳务中介合同,原告交纳中介费2.3万元,被告未按约定安排原告出国务工,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退还中介费2.3万元。经查,被告公司没有取得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经营资格,被告法人及业务员已被金台公安分局经侦大队以涉嫌非法经营刑事拘留。本院认为,被告公司已涉嫌刑事犯罪,不属于一般经济纠纷,应告知原告到公安机关报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晓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6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 诚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夏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