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3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梁玉球与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玉球,罗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3594号原告:梁玉球,男,汉族,1968年7月23日出生,住,委托诉讼代理人:邬超洲,广东海法(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林,广东海法(东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罗军,男,汉族,1974年7月6日出生,住,原告梁玉球诉被告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魏万能人民陪审员 高学亭人民陪审员 黄 彦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乐芳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