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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3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梁玉球与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玉球,罗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3594号原告:梁玉球,男,汉族,1968年7月23日出生,住,委托诉讼代理人:邬超洲,广东海法(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林,广东海法(东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罗军,男,汉族,1974年7月6日出生,住,原告梁玉球诉被告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魏万能人民陪审员  高学亭人民陪审员  黄 彦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乐芳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