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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民初10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10096葛琎瑗与张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琎瑗,张明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91民初10096号原告:葛琎瑗,男,198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被告:张明敏,男,198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原告葛琎瑗诉被告张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2017年6月5日,原告葛琎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葛琎瑗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50元,由原告葛琎瑗负担。审 判 长  赵美容人民陪审员  张伟元人民陪审员  卢慧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奚佳莉第1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