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91民初10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10096葛琎瑗与张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琎瑗,张明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91民初10096号原告:葛琎瑗,男,198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被告:张明敏,男,198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原告葛琎瑗诉被告张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2017年6月5日,原告葛琎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葛琎瑗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50元,由原告葛琎瑗负担。审 判 长 赵美容人民陪审员 张伟元人民陪审员 卢慧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奚佳莉第1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