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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02执18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XX、孙娟、陈婷、陈锋借款金融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孙娟,陈婷,陈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2执18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法定代表人廖阳彪,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XX,男,1983年12月30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被执行人孙娟,女,1985年11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被执行人陈婷,女,1992年1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永兴县。被执行人陈锋,男,汉族,1985年9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XX、孙娟、陈婷、陈锋借款金融合同纠纷一案,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鹏宇审判员  周林峰审判员  李慧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郭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