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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2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陈现锋、刘龙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现锋,刘龙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2执143号申请人:陈现锋,男,197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莘县。被执行人:刘龙飞,男,约28岁,汉族,住莘县。申请人陈现锋与被执行人刘龙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7日作出的(2016)鲁1522民初34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人于2017年1月11日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在公安户籍网没有查到被执行人刘龙飞的户籍信息。被执行人刘龙飞在银行无存款,在工商及房管部门无登记信息,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并告知申请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2执14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白云山审判员  蔡木军审判员  马鹏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沈书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