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9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重庆华润二十四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符力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华润二十四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符力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9783号原告:重庆华润二十四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正街55号11栋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78673460U。法定代表人:吴秉琪,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荧盈,女,重庆华润二十四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娟,女,重庆华润二十四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被告:符力心,女,197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告重庆华润二十四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符力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华润二十四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华润二十四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华润二十四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2.28元,由原告重庆华润二十四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大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胡文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