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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8执恢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付章勇、陈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章勇,陈超,廖春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8执恢259号申请执行人付章勇,男,汉族,1981年9月16日出生,现住石家庄市东开发区。被执行人陈超,男,汉族,1977年3月21日出生,现住四川省剑阁县。被执行人廖春燕,女,汉族,1981年12月11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剑阁县。申请执行人付章勇与被执行人陈超、廖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08民初14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陈超、廖春燕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超、廖春燕银行的存款88497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健康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池云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