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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民初2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某玺、李某等与乔国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玺,李某,李熙某,李某宇,赵小某,乔国某,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2116号原告:李某玺。原告:李某。原告:李熙某。原告:李某宇。原告:李熙某、李某宇法定代理人李某玺,系二原告之父。原告:赵小某。以上五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和清勤,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乔国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禹敬业,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28号信达大厦第一、二层。组织机构代码56101479-5。主要负责人:冯昌,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玺、李某、李熙某、李某宇、赵小某与被告乔国某、乔治远、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玺、李某、李熙某、李某宇、赵小某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玺、李某、李熙某、李某宇、赵小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玺、李某、李熙某、李某宇、赵小某撤回对被告乔国某、乔治远、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玺负担。审判员  董多仓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 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