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6民初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苏站与朱仰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站,朱仰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726民初866号原告苏站,男,199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委托代理人宋鹏(特别授权代理),菏泽牡丹诚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晨曦(特别授权代理),菏泽开发国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仰乾,男,1966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黄河东路****号。负责人袁庆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婷(特别授权代理),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苏站与被告朱仰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16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宋鹏、张晨曦,被告朱仰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方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7年2月27日9时14分许,被告朱仰乾驾驶鲁R×××××号货车沿乡村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临商复线鄄城县彭楼麻寨路口时与原告驾驶的鲁R×××××号三轮汽车相接触,致使原告受伤、车辆损坏。鄄城交警部门认定朱仰乾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的车辆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为了维护原告的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车损、交通费等共计33953.8元。被告朱仰乾辩称,发生交通事故是事实,车是购买的马朝彬的,对交警部门的责任划分无异议,请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处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辩称,在依法核实保单原件及车辆行驶证、驾驶证、保单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同意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承担原告的合法损失,但不负担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7日9时14分许,被告朱仰乾驾驶鲁R×××××号货车沿乡村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临商复线鄄城县彭楼镇麻寨路口左转弯时与沿临商复线由北向南行驶的原告驾驶的鲁R×××××号三轮汽车相接触,致使原告受伤、车辆损坏。鄄城交警部门认定朱仰乾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受伤后入住菏泽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损伤、右侧肋骨骨折,住院35天,支付住院费用11605.61元。门诊费用663元,原告住院期间由其母亲晁崔环护理。晁崔环系农村居民。原告驾驶的三轮汽车经鉴定,车辆损失价格为12970元。原告还提交鉴定费单据600元,拖车施救费单据824元,汽车拆检费单据400元。原告还提交了菏泽市牡丹区牡丹办事处苏道沟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用以证明原告及护理人员长期在外务工。被告朱仰乾系鲁R×××××号货车的实际车主,该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山东省统计部门2016年公布的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12930元,国有经济单位农、林、牧、渔业年平均工资为53758元。原告于2017年3月16日起诉来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50000元,并申请将鲁R×××××号货车查封,本院依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将鲁R×××××号货车予以查封。被告朱仰乾提供担保后本院裁定解除了对该车的查封。庭审中原告又将诉讼请求变更为33953.8元,并撤回对马朝彬的起诉。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及费用单据等在卷为凭,并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鄄城交警部门在对现场勘查、分析的基础上作出的责任划分恰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因该事故受伤、车辆损坏,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车损、鉴定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的医疗费,有住院病历及有效的收费票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医疗费为12268.6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按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发伙食补助标准每人每天80元,结合实际住院天数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为35×80=2800元。原告及原告的护理人员均具有劳动能力,属农村劳动力,长期在外务工,无固定收入,且未提供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证明,误工费、护理费标准原告主张每天按117元计算,不违反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误工费为117×35=4095元,护理费为117×35=4095元。车损依鉴定结论计算,施救费用及鉴定费用、拆检费用依单据计算。对原告主张的交通费、营养费,因未提交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因被告朱仰乾的车辆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故对原告的损失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超出交强险部分由被告朱仰乾依责赔偿。因事故发生时,双方均系机动车,责任比例以被告朱仰乾承担70%,原告自负30%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苏站的医疗费12268.6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00元,共计15068.61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10000元,由被告朱仰乾赔偿3548元,其余原告自负;二、原告苏站的误工费4095元,护理费4095元,共计819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三、原告苏站的车损12970元,施救费824元,共计13794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2000元,由被告朱仰乾赔偿8255.8元,其余原告自负;四、原告苏站的鉴定费600元,车辆拆检费400元,共计1000元,由被告朱仰乾赔偿700元;五、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上述一、二、三、四项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还原告401元,其余减半收取,由被告朱仰乾负担;诉讼保全费220元,由被告朱仰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艳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连会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