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3执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树超与李月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树超,李月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3执328号申请执行人张树超,男,1992年4月5日生,汉族,住舒兰市天德乡宝川村四社。被执行人李月君,男,1968年5月4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大口钦镇西杨木村六组。本院(2017)吉0203民督9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7)吉0203民督9号支付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锐审判员 苏向彬审判员 徐家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卫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