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张某某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190号被执行人张某某,住某某。关于张某某犯运输毒品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刑初259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张某某因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本院刑一庭就财产刑部分移送执行。执行中,经本院向银行、车辆、工商、房产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张某某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执190号案件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张某某有隐匿、转移财产的情形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继续追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哲代理审判员 牛晶琦执 行 员 王少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郭梦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