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3民初2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薛飞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飞,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3民初2196号原告:薛飞,男,197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寿春路90号。原告薛飞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飞撤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薛飞负担。审判员 宣昌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汪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