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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91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玲与陈青、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玲,陈青,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91民初241号原告:张玲,女,195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被告:陈青,女,199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岚山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住所地日照市黄海二路9号。诉讼代表人:郭和平,总经理。原告张玲与被告陈青、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原告张玲于2017年6月5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玲负担。审 判 长  王兴华审 判 员  徐国安人民陪审员  李 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