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民初2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陈勤裕、陈源裕等与泉州市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勤裕,陈源裕,吴振巅,吴振妹,泉州市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4民初2648号原告:陈勤裕,男,198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陈源裕,男,198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吴振巅,男,196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吴振妹,女,197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泉州市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刺桐西路工商局南侧中联华庭3C-7号楼B2308。法定代表人:许莉莉,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陈勤裕、陈源裕、吴振巅、吴振妹与被告泉州市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陈勤裕、陈源裕、吴振巅、吴振妹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勤裕、陈源裕、吴振巅、吴振妹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钟辉煌审判员 吴瑜虹审判员 王秋琼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裕鹏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