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3民初2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齐金荣、贾飞等与陈丽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金荣,贾飞,陈丽珺,陈一平,潘美凤,陈丽玥,安吉县亚通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23民初2490号原告:齐金荣,男,196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原告:贾飞,男,197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被告:陈丽珺,女,198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被告:陈一平,男,195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被告:潘美凤,女,196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被告:陈丽玥,女,199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被告:安吉县亚通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孝丰镇下汤村,注册号:330523000003603。法定代表人:陈一平。原告齐金荣、贾飞与被告陈丽珺、陈一平、潘美凤、陈丽玥、安吉县亚通纸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丹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金荣、贾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丽珺、陈一平、潘美凤、陈丽玥、安吉县亚通纸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齐金荣、贾飞诉称,2015年8月17日,二原告与五被告签订保证借款合同,约定被告陈丽珺向原告借款300万元,月利率2%,被告陈一平、潘美凤、陈丽玥、安吉县亚通纸业有限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等,保证期间自借款之日至借款归还后止。被告齐金荣先后在2015年8月17日、2015年8月18日、2015年8月25日向被告陈丽珺账户汇款共计250万元、现金交付50万元。现原告多次催讨本息未果,诉至本院,诉请判令:1.被告陈丽珺还款300万元、支付利息(自2015年8月25日起按月利率2%算至款清);2.被告陈一平、潘美凤、陈丽玥、安吉县亚通纸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五被告负担。被告陈丽珺、陈一平、潘美凤、陈丽玥、安吉县亚通纸业有限公司未作答辩。原告齐金荣、贾飞为证明自己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保证借款合同一份,以证明2015年8月17日,二原告与五被告签订保证借款合同,约定被告陈丽珺向原告借款300万元,月利率2%,被告陈一平、潘美凤、陈丽玥、安吉县亚通纸业有限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等,保证期间自借款之日至借款归还后止的事实。2.汇款凭证四份、收条一份,以证明原告齐金荣2015年8月17日、2015年8月18日、2015年8月25日向被告陈丽珺账户汇款共计250万元、现金交付50万元的事实。被告陈丽珺、陈一平、潘美凤、陈丽玥、安吉县亚通纸业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认为,被告陈丽珺、陈一平、潘美凤、陈丽玥、安吉县亚通纸业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内容明确具体,可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认定。综上,结合庭审陈述,本院对原告诉称事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齐金荣、贾飞与被告陈丽珺、陈一平、潘美凤、陈丽玥、安吉县亚通纸业有限公司之间民间借贷、保证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被告陈丽珺共向原告齐金荣、贾飞借款300万元、约定月利率2%之事实清楚,应及时返还。被告陈丽珺未还款,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诉请被告陈丽珺还款300万元并自2015年8月25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一平、潘美凤、陈丽玥、安吉县亚通纸业有限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等,保证期间至借款归还止,依法应为原告向被告主张还款之日起二年,现原告在保证期间内诉请被告陈一平、潘美凤、陈丽玥、安吉县亚通纸业有限公司对被告陈丽珺的上述所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亦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丽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齐金荣、贾飞借款300万元、支付利息(自2015年8月25日起按月利率2%算至款清,利随本清);二、被告陈一平、潘美凤、陈丽玥、安吉县亚通纸业有限公司对被告陈丽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实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丽珺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200元(已减半),由被告陈丽珺、陈一平、潘美凤、陈丽玥、安吉县亚通纸业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