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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执2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8-05

案件名称

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庆达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大庆达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执2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高新区新世纪大道9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138723703N。法定代表人张晓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晶石,黑龙江龙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浩源,黑龙江龙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大庆达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西杨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4606340106E。法定代表人齐敦富,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庆达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23日以(2017)黑06执219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大庆达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大庆让胡路区支行的银行存款。因被执行人大庆达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大庆达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统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赵奇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