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02民初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盘锦立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锦立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02民初454号原告:盘锦立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苗苗。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被告:张静。原告盘锦立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盘锦立邦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对张静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锦立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张静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盖士贤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仲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