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3民初1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中江县鑫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中心诉被告刘昌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江县鑫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中心,刘昌福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23民初1563号原告:中江县鑫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中心,经营场所中江县南华镇栖妙路18-2号经营人:钟碧琼,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四川山和律师事务所中江分所律师。被告:刘昌福,男。原告中江县鑫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中心诉被告刘昌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江县鑫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中心申请撤诉是其对诉权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江县鑫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江县鑫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中心负担。审判员 田玉木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何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