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22民初1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赵玉兰与许海旺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兰,许海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2民初1627号原告赵玉兰,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身份证号×××,电话181XX****XX。委托代理人陈雷,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身份证号×××,电话134XX****XX。(系原告儿子)被告许海旺,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身份证号×××,电话139XX****XX。赵玉兰与许海旺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赵玉兰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玉兰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0元,由原告赵玉兰负担。审判员  伊站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丁晓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