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1财保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金梅诉临沂市罗庄区锦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周大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金梅,临沂市罗庄区锦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周大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财保908号申请人李金梅,女,197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申请人临沂市罗庄区锦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罗庄街道建设街11号。法定代表人:周大东。被申请人周大东,男,196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申请人李金梅与被申请人临沂市罗庄区锦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周大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临沂市罗庄区锦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周大东所有的银行存款26万元或者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市罗庄区锦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周大东所有的银行存款26万元或者查封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续保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不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蹇令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姜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