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6民初1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汇丰佳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高建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汇丰佳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高建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6民初1501号原告鄂尔多斯市汇丰佳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毛乌素街人民北路北汇丰家园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法人李玉华。委托代理人:阿拉腾其劳,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58年12月12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系该公司职工。被告高建斌,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74年10月04日,汉族,个体,现住鄂尔多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汇丰佳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高建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鄂尔多斯市汇丰佳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0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鄂尔多斯市汇丰佳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汇丰佳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高建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汇丰佳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高越 关注公众号“”